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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第三条 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第四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
200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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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配合开展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心):2005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局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开展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为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目前,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试点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正在积极组织实施。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好这个《办法》,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试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
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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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关于分布全省规范提升10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根据《关于推荐做好全省规范提升10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工作意见》(浙企财发[2004]65号),我局对各市推荐上报的担保机构进行了审核,筛选出了100家运营情况较好、内部管理较为规范的担保机构作为规范提升的重点,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请各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继续做好对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工作,促进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做优,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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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发挥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决定,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
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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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现就有关免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免税范围(一)“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
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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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及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精神
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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