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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6日国发[20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
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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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
20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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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7日沪国资产[2001]205号为了适应本市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政策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不实资产定义不实资产是指本市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
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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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200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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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
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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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杭财企二〔2006〕904号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担保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风险
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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