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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可供担保财产范围扩大正在建造房屋可抵押
“与现行担保法规定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制度相比,物权法更全面和系统地规定了物的担保制度,即担保物权法制度,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扩大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渠涛说,“物权法在动产担保物权方面具有突出的创新性。” 渠涛说,物权法为适应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增加了在建建筑物抵押和最高额质押等制度。 渠涛介绍,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
200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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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联手 破解海运企业融资难题
3月26日,建行舟山分行和人保财险舟山分公司签定了《船舶抵押权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全国首个由保险公司和银行联合开发的船舶抵押权保证保险产品和小企业船舶抵押贷款项目正式在舟山面市。 由于受《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规定的影响,用船舶做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准入门槛较高、融资难度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舟山海运产业的发展。而船舶抵押贷款和船舶抵押权保证保险将船舶抵押权风险以产品的形式固定起来,破解了海运企业
200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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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
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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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发展时期,已初步具备支撑经济又好
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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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2006) (
200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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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打开“动产担保融资”之门
新的《物权法》刚刚通过,记者昨日从设在成都的国际金融公司中小企业发展中心获悉,该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章节,起草中得到了国际金融公司的积极支持。该章节对改进中国的“担保融资”法律框架具有深远的意义,将有助于中国价值超过2万亿美元的动产成为潜在的融资基础,而这些动产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所持有。
20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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