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多部门联合出台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让更多创业者享受到小额贷款的实惠,西安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经营管理部日前联合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意见》。
  据了解,西安市出台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在几个方面实现了政策突破:
  一是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提高经办银行的办理积极性。规定政府性资金应优先存放到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对不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或发放贷款数量、质量较差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要减少在其存放的政府性资金存款额,直至全部撤出。二是提高对经办小额担保贷款机构的奖励标准。对经办银行按照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的2%予以奖励,对当年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办银行,按照当年回收额(不含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的2%进行奖励(原来的奖励标准均为1%)。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信用社区、担保公司的奖励标准均有提高。三是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可选择部分审核通过的企业推荐给西安市经济技术担保公司,由该公司根据担保程序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作发放和催收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经办银行应及时向西安市经济技术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在3个月内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进行代偿。
  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但管理却区别于一般性商业性贷款。本人户口所在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年龄小于60岁的五类人可以申请贷款。这五类人分别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的城镇复员退役军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其他失业人员;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和西安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要求仅限城六区、三个开发区范围内,符合撤村转户条件转为城镇居民,未实现再就业的。
  《实施意见》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五类人还必须具备以下的创业条件方能申请贷款:申请者应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资金量不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申请者必须有明确的贷款项目及可行分析和翔实的实施计划。申请者应具备创业的能力,参加过创业培训并且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创业者要有良好的个人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经营者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在贷款额度方面规定:申请者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至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借款人确因特殊事由不能按期还款,应于贷款到期日提前30天向担保机构提出展期申请,经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送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核实同意后,可延长一年还款期限,展期期间不贴息。特殊情况贷款额度可放宽到5万元以内,具体贷款额度由劳动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根据经营项目、个人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确定,贷款不超过4年,到期不再展期。另外还规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多15人,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施意见》还明确从事微利项目经营者可享受贴息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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