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今后政府将对为养殖户(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生猪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助。 该办法所称“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是指政府对为养殖户(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生猪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的风险补助。补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截至2007年8月31日,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二是2007年8月1日后为山东省内养殖户(场)生猪生产贷款提供担保业务。 符合以上条件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将按照生猪贷款担保机构代偿额的20%,给予风险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对30个欠发达县按风险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 在操作程序上,生猪贷款担保机构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补助申请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的申报进行核准,并按照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应承担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