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范围约定不明要对债务负责

 事件 去年熏张先生用自己的房产为朋友李某的一笔借款作担保熏出借人是赵某。借款合同约定,如果李某不能按期还款,则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后来李某未能按期还款,赵某将李某及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应当对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依担保法规定,对于担保范围不明确的,法律推定担保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合同仅约定为李某和赵某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没有明确担保范围,借款利息是本案中约定的孳息,故张先生应对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主办单位 :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 浙ICP备07502733号-1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836号保亿中心B座2701室 电话:0571-88211135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 ©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