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信用担保行业从业标准和用人规范,为担保机构和担保客户鉴别从业者的从业能力提供识别标识,支持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从而规范行业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提高信用担保行业在社会上的公信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特制订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证是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对符合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条件的公民,依据有关规定颁发的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的凭证。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信用与担保行业。
第二章 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认证机构设置
第三条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设立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认证委员会下设“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专家委员会是实施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办公室是实施认证制度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 认证委员会由协会常务理事和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主任、资格认证办公室主任等组成,负责担保行业从业资格的认定和从业资格证的颁发。
第五条 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协会顾问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审核认定、继续教育等制度制订。
第六条 资格认证办公室由协会秘书处和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派出专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考试报名、考纲编写、考前培训、考务组织、从业资格证的颁发、年检等事项。
第三章 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基本环节
第七条 资格标准: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资格考试都可以申请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 资格考试: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考试设有信用与担保业务、担保风险管理两个考试科目,并由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构成。考题形式为单选、多选和判断。总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考试组织: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省信用与担保协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组织、命题、业务培训及继续教育委托浙江大学管理学院负责。
第十条 资格审核:凡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由认证委员会颁发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单。成绩合格者可通过如下方式申请取得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1、向认证委员会提交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单,并提供由所在担保机构出具的从业二年以上且无违规记录证明。
2、无从业经验者但已取得大专学历(经济类)或大学本科学历且有本省内信用担保机构推荐或实习证明。
第十一条 证书颁发: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由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颁发,该证书在本省信用担保行业内有效。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资格认证证书管理系统将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章 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自颁发日起每2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认证办公室申请年检。认证办公室建立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数据库,进行证书公示和证书年检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3、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4、遵守认证委员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年检手续的、以及年检未通过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第五章 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罚则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被注销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七条 对转让、涂改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认证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经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