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俩民警作贷款担保吃官司被判赔5.4万

石嘴山市2名公安民警为他人贷款作担保人,但贷款人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下落不明。8月14日,法院判这2名民警连带偿还5万元贷款,并支付4502.7元利息。

    2006年3月16日,大武口区的吴某与大武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贷款合同。双 方约定:该社贷款5万元给吴某,期限为2006年3月16日至2007年3月14日。石嘴山市公安民警曹某、王某因碍于朋友情面,共同为吴某作了贷款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吴某未按约还贷,且下落不明,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今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提供担保的公安民警曹某、王某推上被告席。

    大武口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系债务人,王某、曹某系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月14日,大武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曹某连带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4502.7元。案件受理费581元,由王某和曹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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