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诉讼担保开拓融资性担保
公司业务渠道
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对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审查工作,统一标准尺度和操作规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阳光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减少或杜绝恶意诉讼。担保行业为进一步拓宽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渠道和担保公司盈利模式,绍兴市担保行业协会在绍兴市经信委的帮助下,经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沟通商定,并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1次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我市担保行业中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服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印发了绍市中[2013]120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召开了绍兴市区域内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工作会议,经与绍兴市担保行业协会商定,按照绍市中[2013]120号文件精神,选定和明确了各县(市)区参与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名单,到目前已有10家担保公司参与并开展诉讼担保业务。从目前情况分析,开展此项业务,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参与热情较高,开端良好,预计会收到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