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与财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文件

 

浙信保协[201310

 



关于公布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与财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一致审议并表决通过《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与财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与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章程》规定,为切实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进行规范管理。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到为协会及会员管好用好协会资金。

协会的收费标准:单位会员:会长单位会费8万元/年,副会长单位会费4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2万元/年,理事单位会费1万元/年,普通会员会费3000/年。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新会员在入会时上缴第一年会费。

本协会经费来源除会费收入外,可通过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合法收入,或接受政府部门的补助或补贴、会员及有关单位的捐赠、资助。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协会办公场所租金、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省内、国内外协会之间、行业之间的交流,信息搜集整理、会刊编印,及其他有关活动和行政办公等费用。

经费管理,协会经费由秘书长负责统一管理,在银行开设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日常性的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的经费或一次性支出较大的费用,须列出预算报告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经费收支应按会计年度编制预算和决算,提交协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由秘书长执行或核销。

每届理事会届满后,由秘书长代表本届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财务报告,经大会审核后,移交下一届理事会。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也接受协会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对财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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