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文件
浙信保协[2013]8号
关于公布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章程
的公告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一致审议并表决通过《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章程》修改,现予以公布。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信用服务及相关机构自愿发起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组织,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全省性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及任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权益,为我省信用与担保事业和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浙江省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担保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担保机构呼声,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担保推介及配套服务,建立信用担保信息交流平台;培训信用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贯彻政府意图,促进浙江经济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53号浙江中小企业大厦18楼18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及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
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经政府部门授权,对申请成立信用与担保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四)收集、整理信用担保行业信息和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定期向会员及有关单位、企业发布。建立全省信用担保和企业的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查询和咨询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和地区协会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担保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地区业务。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管理规则,并推进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政府授权,组织实施建立全省信用与担保体系的资金补偿与扶持计划。
(六)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考核,人才交流合作,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七)研究信用与担保业务品种开发。
(八)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与信用评级等配套中介服务。
(九)加强与国内外融资担保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十)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设立专门委员会为信用评级、汽车担保、第三方监管、工程履约等机构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在浙江省境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资信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组织;相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
个人会员包括财会、金融、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理论及实际工作者。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信用与担保机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运作规范,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
(四)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较高水平的预防控制风险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连续二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五)科研院所、教学和社团组织在其所属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二、个人会员
(一)符合单位会员第(一)(二)条;
(二)热心信用与担保事业;
(三)有较深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有较高的文字撰写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协会咨询担保相关的业务情况;
(六)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珍视本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本协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行业的行约行规;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委员会,会长委员会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会长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对协会突发情况,可直接作出决议,如遇到重大事项,需形成决议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收取标准通过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