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粤东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呼应力度,支持和促进粤东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关区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民营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速度
在所需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二、支持高科技民营企业发展
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地方政府(地级市)重点扶持的高科技生产型民营企业,给予享受下列通关便利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一般情况下现场不予即决式布控查验;确需布控查验的,在有条件的现场,以非侵入式的查验方式为主。
(二)对应税货物,实行快捷审价通关,审单处一般情况下直接按企业申报价格审结。
(三)对列入海关必检商品目录的非涉证进口商品,海关取样后,货物凭保放行;对长期进口列入海关必检商品目录的同一商品的,经首次取样送检未见异常的,进口企业可同海关签订协议书,实行不定期取样送检。
(四)对不涉证、不涉税货物及不属总署规定必验货物,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 。但经预定式、预警式布控指令捕中需查验或计算机随机发出查验指令的进出口货物除外。
申请适用上述便利措施的民营企业,应在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后,向主管海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海关在企业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给予明确答复。
三、为民营企业进出口提供预审价、预归类及审单、查验等便利
(一)降低对企业申请预审价的申请资格要求,将预审价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守法企业。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口前可向现场海关或直接向关税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海关据此依法审定其进口的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信用记录良好的民营企业长期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大宗、单一品种货物(包括原在外关区进口),可同海关签订备忘录,适用纳税人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享受审单处直接审结、现场办理手续的便利。
(三)原在外关区一般贸易进口并享有该关区纳税便利措施的,经核准,对符合汕头海关实际的,在汕头关区可享有同等待遇。
(四)加速对民营企业进出口的鲜活类产品、油汽类商品、危险品的验放。海关对企业进出口上述货物实行“提前报关、货到放行”通关模式,在通关现场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企业可以通过预约联系有关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五)对民营企业的进口设备及作为生产用原材料进口的高新材料和产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监管现场拆箱查验的,现场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派员下厂查验。
(六)为方便企业通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向现场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据此对其准备进出口的货物作出归类决定。
四、提供担保放行便利
(一)银行担保税前验放。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构筑海关、银行、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凡与银行签订有一定担保额度、一定担保期限的税前验放保函的进出口民营企业(企业资格由担保方确定),在海关备案后,货物进口时,可凭保函及企业申请,经海关审核无误后先予放行货物,在缴税期限内缴纳税款。银行担保文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即纳税人可在银行总担保额度内享受先通关,后缴税的便利。
(二)进口矿产品、反倾销商品目录下等须通过送检、商检等方式才能确定完税价格、适用税率的货物,为方便企业,简化通关手续,企业可凭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申请凭保函办理担保放行手续或办理纳税放行手续,事后根据检验结果,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续。
五、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业务
(一)对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准入领域按“非禁即准”的非歧视原则办理。
(二)货物实际进出口时,料件与成品的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变更的,在品名相同、不影响单耗管理的条件下,由通关部门先予放行,不需事先向保税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监管风险较低、信用记录良好企业申报的异地备案合同(异地进出口),可不予收取风险保证金或凭银行保函具保,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为申请企业全程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并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六、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
(一)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用好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国内投资项目,优先办理。
(二)对民营企业的大型投资和技改项目,主管海关为其指定关企联络员,提前介入,全程提供政策咨询和办事指引。
(三)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或因政策规定、技术指标等原因海关未能及时签发《征免税证明》但货物已实际到港的民营企业,经海关核准后可凭担保先行放行货物。
(四)同地方政府建立减免税业务协调合作机制,每季度首月召开减免税工作联席会议,与地方减免税项目审批部门就民营企业在投资减免税项目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并研究、落实具体解决办法。
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并提供咨询服务;在进出境环节加大对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力度,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公布侵权案例;经企业申请及海关核准,对申报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的民营企业适用“F通道”管理。
八、加强监测预警,提升民营企业国际竞争力
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对特别保障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商品的监控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及时上网并报送各市市委、市政府,为地方政府制定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提供数据支持;为民营企业申请便捷通关、A类管理和“F通道”管理、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等提供准确、高效的数据咨询服务。
九、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维护正常贸易秩序,使关区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的运营环境中实现良性发展。对其初次发生的情节轻微、可予纠正的违规行为,以规范、教育为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构建关企沟通合作的平台
(一)在各业务现场设立专门咨询窗口,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落实首问责任制,接受民营企业政策、业务咨询,受理投诉;开发短信平台及利用粤东电子口岸通关信息服务系统,发布通关信息;总关每季度召开一次与民营企业代表见面会,以“面对面”方式听取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二)海关会同外经贸等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联、民营企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通过开展培训、讲座、座谈和走访等形式,提高海关执法透明度,帮助民营企业全面掌握进出口政策、海关管理规定及进出口通关流程,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中涉及海关管理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