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社会责任指引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文件

 

浙信保协[2012]7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社会责任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融 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19号)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合作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公益等责任。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须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践行“担社会责任,保企业发展”的理念。

第四条 省信用与担保协会成立社会责任工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统筹省协会担保机构社会责任管理工作,指导地市协会和会员单位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组织社会责任工作培训、宣传、评选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司社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维护行业整体的健康形象。

第六条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发展愿景,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倡导企业伦理化经营,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影响力相匹配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明确该项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确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方向。

第八条 定期编制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向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发布。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指导定期评估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改善管理措施,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 规范经营的责任

第十条 参照省信用与担保协会《融资性担保机构制度建设示范文本》,建立健全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全体股东享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益。应制定可持续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使企业自身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相协调的利润分配方案,确保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采取科学稳健的经营方针,努力规避和控制经营风险,建立规范的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客户信用风险。

第十三条 在公司业务和股东、关联企业之间建立风险防火墙,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采取措施保障客户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加强对风险准备金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及舆论的监督。

第四章 对员工的责任

第十五条 提倡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战略。重视员工身心健康与安全,关心员工生活,培育关爱社会、积极向上、工作氛围融洽的企业文化。

第十六条 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规范完善的用工制度,保障员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 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为员工制定合理的职业规划。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要求全员参加省协会组织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第十八条 构建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在与公司的共同成长中实现自身价值。鼓励员工为公司和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民主参与,有条件的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建立工会组织,提高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

第五章 对客户、伙伴的责任

第十九条 应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兼顾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共同权益,积极参加行业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以诚实守信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合约签订规范性管理,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和对对客户资料、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建立客户投诉和咨询制度,建立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致力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开展产品创新和业务升级,不断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就业,积极开展小微、三农、民生项目贷款担保,促进社会公平发展。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社会的公共关系沟通,主动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诚实守信的社会宣传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

第二十四条 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建设健康、和谐的社区文化,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志愿者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企业与社区的协作关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区公共建设、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关心社会发展,在本地或外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和援助。

第七章 促进绿色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配合银行关注信贷资金投向的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关注长期和重点客户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社会公德等方面的企业行为,以及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对于客户经营状况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重视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对员工、客户和合作伙伴的绿色信贷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推行绿色办公,提高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支持并参与社会公共环境保护的宣传和实践活动,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援助。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浙江省信用担保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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