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企财发〔2007〕34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文件要求,通知有关担保机构,及时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担保 机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