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就业压力的日益增大,一部分求职者把眼光瞄向了境外,然而办理出国手续所需的高昂费用,又阻断了不少有此想法的求职者的脚步。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境外就业培训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凡经中介机构组织出境的境外就业人员,经中介机构担保,省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不高于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境外就业先培训后输出
按照《通知》要求,所有由中介机构组织出境的境外就业人员,包括到外籍船上工作的海员、渔工,均须在出国前接受一定时间的适应性培训,对所有境外就业人员都要做到先培训、后输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外语、国别知识、职业技能、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卫生防病等相关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培训结束后,中介机构须组织境外就业人员参加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的境外就业培训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发放《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所有境外就业人员均须取得《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对部分高技能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根据境外就业人员的需要和中介机构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境外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以提高境外就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其出境就业。
失业者可获500元补贴
境外就业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按规定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费补贴标准为500元/人。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或降低培训费标准(降低额度应在500元以上)的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可持以下材料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境外就业培训补贴。
1、申请报告;2、参加培训的境外就业人员名册及《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合格证》;3、境外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吉林省求职登记表》等复印件;4、境外就业人员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5、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对境外就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文件复印件;6、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7、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为境外就业人员减免培训费的证明,需境外就业人员签名或加盖名章;8、《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9、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10、境外就业人员出境的飞机票复印件。
免费境外职介可获补贴
另外,为了鼓励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中介机构介绍境外就业人员,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境外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介服务的,可按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出境人数,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90元/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180元/人。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为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证明;3、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职业介绍后出境的境外就业人员名册;4、中介机构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的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5、《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6、境外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吉林省求职登记表》等复印件;7、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享受境外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中的其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贷款带好五份材料
凡经中介机构组织出境的境外就业人员,经中介机构担保,省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不高于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中介机构在为境外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持以下材料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保证书》。1、申请报告;2、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5、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