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解释

  

  一、关于中小商贸企业的认定

 

  参见附件1。

 

  二、关于担保业务发生日期

 

  担保业务发生日期以银行放款日为准。

 

  三、关于担保费金额和费率的认定

 

  担保费金额以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时向中小商贸企业开具的发票为依据。

 

  申报期间项目担保费率按该项目合同规定的担保费率填列。担保授信合同下分多笔贷款的,若担保授信合同明确了每笔(次)贷款担保费率,则以分笔(次)约定的担保费率为准;若没有明确每笔(次)贷款担保费率,而是约定总担保费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总费率填报。

 

  四、关于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同一担保机构可申请不同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但同笔担保业务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

 

  五、关于同期贷款利率

 

  按201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

 

  六、关于融资担保单笔业务的认定

 

  一个担保合同对应企业的一笔银行贷款时,视同为一笔融资和融资担保。一个担保授信合同对应多笔融资业务,以每笔贷款开出视同为单笔融资。

 

  七、关于“贷款担保额”和“担保总额”

 

  “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10%以上”中的“贷款担保额”和“担保总额”是指2011年4月30日贷款担保余额。

 

  “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中的“担保总额”是指上2010年底贷款担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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