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投资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均属于投资范畴。
第三条 公司权益性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决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四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和公司章程,公司在授权及经营范围内的投资活动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及管理部门
第五条 投资实行统一决策,集中调控。为了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司成立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研究分析公司的资本运营状况及投资方向。公司投资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投资工作的计划性,投资部根据公司内外经济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效益预测,经计财部对投资计划进行资金平衡后,由投资部将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决策,列入计财部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 计财部负责执行投资资金的筹措、投放、有价证券的管理、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部在完成投资计划,确认投资资金可以收回时,由计财部执行资金的回收。相关法律问题由法律监管部负责处理。
第八条 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发生变动或终止,必须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第九条 公司投资工作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
第三章 权益性投资管理
第十条 权益性投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