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新规:境外直接投资可用人民币结算

 

  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不断开放之际,央行再度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昨日,央行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宣布正式启动境外直接投资以人民币结算,鼓励企业用人民币“走出去”,这标志着资本项下的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一大步。

  亮点一 境内非金融企业海外投资可直接汇出人民币

  央行表示,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若要进行海外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权益),可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

  根据办法,“走出去”企业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银行可以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利润入账手续。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如确因境外并购等业务需要,前期费用超过15%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亮点二 银行可向境外投资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

  此外,央行还表示,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银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代理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而境内机构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应当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银行在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时,应当扣减已汇出的人民币前期费用金额。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前期费用跨境支付信息。

  办法还规定,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对拒不调回的,银行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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