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
2010年8月
楷体 三号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一、总说明 ………………………………………………………………………………………… 4
二、报表目录 ………………………………………………………………………………………… 5
三、调查表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 7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 8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 9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 11
五、附录 ………………………………………………………………………………………… 15
一、总 说 明
(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四) 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公司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总公司统一填报)。
(五)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状况、担保业务及机构风险状况等指标内容构成,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监管的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汇总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填报的有关数据后,于年后
(七) 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布置、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填 报 范 围 |
报 送 单 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G1表 |
年报 |
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
年后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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