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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