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银监会取消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一亿元人民币的规定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57号)指出:“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已不再适用。”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取消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

该《通知》附件一,是2006年国家银监会办公厅给浙江银监局《关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授信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精心选择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与其担保额度相适应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

目前在全国取消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在一亿元以上的规定,充分说明在金融危机冲击下,国家高度重视担保机构的作用,银监部门大力支持担保机构的发展,更有助于浙江担保业的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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