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规范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规范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企财发〔200840

 

各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化发展,鼓励规范型担保机构做优、做大、做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在认真征求省金融办、人杭杭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意见的基础上,现对我省规范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认定与管理

规范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认定工作实行一年一评。各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开展该项工作要坚持“严格把关、实时控制、动态管理,不断优化”的原则,促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做精做优做强担保主业,不断提高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

二、申请认定规范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注册,且设立并开业3年(含)以上,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并足额到位,政策性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宽;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金额超过担保机构业务总额的80%以上;

(四)已通过省中小企业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组织的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为BBB以上(含);

(五)上一年度担保业务总额超过注册资本金4倍以上(含),或上一年度担保总额超过2亿元(含);

(六)担保累计代偿额占累计担保额的比例低于全省平均代偿率;

(七)单户担保比例、担保责任余额、准备金的提取、担保收费标准等严格按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实行专业化运作模式且风险控制能力强。

(九)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金融工作经历3年以上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4年以上,担保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在1/3以上;

(十)开业以来无超范围经营、无非法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十一)能及时准确向上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十二)其他相关条件。

三、规范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根据申报要求填写申请表,经各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同时由各市将上报的所有材料录入省中小企业局指定的计算机程序;

(三)经省中小企业局组织评审后,对符合规范型要求的担保机构由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布。

四、申请规范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材料要求

(一)经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盖章的申请表;

(二)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所有合作银行最新有效合作文本或合作协议;

(四)上一年度每月在保余额证明文件和上一年度担保总额证明文件;

(五)申请日上一月度在保余额明细表(按打印格式上报);

(六)担保机构近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审计报告

(七)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章程;

(八)担保机构已通过省中小企业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组织的信用评级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担保机构经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须递交上列材料一式二份,并按上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规范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鼓励

(一)优先推荐有关金融机构开展担保贷款业务合作。

(二)优先向国家申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享受。

(三)优先享受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扶持。

(四)优先享受其他相关政策的扶持

(五)优先支持开展相关担保创新业务。

(六)其他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六、规范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申请规范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单位应于申请之日起,应按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将每笔担保业务发生后一周内,及时将该业务数据录入指定程序。并于每季后10日前将会计报表和季度担保余额变动表报省中小企业局财务统计处。

七、规范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年检

为不断优化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水平,省、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将对已认定的规范型担保机构实行一年一次的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或不及时提供年检资料的规范型担保机构,将发文公布并取消其资格,真正做到动态管理。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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