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省财厅出台《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昨日下午,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了杜绝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省财政厅制定并下发了《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但行政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后勤服务而进行的自主经营除外。
   办法指出,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省财政厅有权进行调剂或处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下属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可以按海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权限在本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同时送省财政厅备案。行政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进行出租、出借,须办理审批手续。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本单位视同主管部门,下同),并送省财政厅备案。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须办理审批手续。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领导集体审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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